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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證券交易法所訂資格條件選任董事之相關訊息:
一、本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名額及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:
(一)公司章程第十四條
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,任期三年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,連選得連任。
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。
(二)公司章程第十四條之一
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、持股、兼職限制、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董事提名制度作業流程:
(一)召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日期及召集事由,決議應選董事名額及提名受理期間。
(二)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(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、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)。
(三)召開董事會審核董事候選人提名名單。
(四)股東會40日(臨時會25日)前公告並通知提名股東審核結果。
1.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學、經歷等相關資料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。
2.通知提名股東審核結果。
(五)資料留存:審查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,並至少保存一年(若有訴訟,保存至訴訟終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