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选举相关规定

依照证券交易法所订资格条件选任董事之相关讯息:

一、本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名额及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:
(一)公司章程第十四条
本公司设董事七至九人,任期三年,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,连选得连任。
董事之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,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一并进行选举,分别计算当选名额。
(二)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之一
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额中,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於三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独立董事之专业资格、持股、兼职限制、提名与选任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,依证券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办理。

二、董事提名制度作业流程:
(一)召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日期及召集事由,决议应选董事名额及提名受理期间。
(二)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公告(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条之一、第一九二条之一规定办理)。
(三)召开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提名名单。
(四)股东会40日(临时会25日)前公告并通知提名股东审核结果。
1.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学、经历等相关资料公告於公开资讯观测站。
2.通知提名股东审核结果。
(五)资料留存:审查作业过程应作成纪录,并至少保存一年(若有诉讼,保存至诉讼终结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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